问题 | 关于合同终止的几个误区 |
释义 |
合同的终止只具有破坏未来合同关系的效力,不具有追溯效力。因此,它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的解除具有过去解除合同关系的效力,具有溯及力,因此具有恢复已履行合同的后果。第三,排他性权利不同 终止合同的权利是非排他性的,可以与债权或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方;撤销权完全属于债权人。在实践中,笔者经常发现,有些人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交替使用,除了一般可以与债权债务一起转让外,不得因债权的简单转让或债务的承担而转让给第三方。在合同解除纠纷判决书的正文中,经常出现“终止双方签订的XX合同”等表述,这表明他们错误地将合同的终止与合同的终止视为同一概念。事实上,合同终止和合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终止,也称为通知,指持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表示,尽管终止合同的权利和终止合同的权利均表示为根据本协议破坏合同关系的权利,但合同的效力将在未来被消除一方意志的表达,在性质上都是形成性权利,既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产生,两者在理论上有很多不同: 首先,适用情况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连续合同,而合同终止适用于非连续合同。第二,法律效力不同最后,发生条件不同。由于合同类型不同,法定终止权有不同的理由,法定终止权的理由一般为不可抗力和债务不履行。我国《合同法》既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因此合同终止适用于所有合同 当它适用于连续合同时,它表现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无溯及力,无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终止包括合同的终止。二者是种属关系。合同的终止可以代替合同的终止,但合同的终止不能代替合同的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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