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撤销权的行使制度 |
释义 |
现行合同法确立了新的合同制度,合同保全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合同保全是指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以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以保护其债权不受损害。合同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 对我们来说,“撤销权”一词并不新鲜。《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因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而导致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我们就在这里遇到了这个人。《合同法》第47、48、54和74条都规定了撤销权。合同法许多地方规定的撤销权的性质是否一致?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为了吸引jade,作者在这里谈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纵观《合同法》中关于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前行使撤销权。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前行使撤销权。如果合同一方因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或通过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图订立合同,受害方可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低价转让或者处分其财产的,受害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为无订立合同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种情况是违反真实意思表示原则,可以行使撤销权。四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合同法》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四种。但是,一些教科书和学者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视为撤销权的行使,这是不完全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法律适用的认识差异和矛盾 根据对《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项撤销权的主体和行使条件的分析,存在差异。(1) 行权主体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当事人,包括上述情形1、2、3;第二种情况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第三方,这是上述第四种情况。(2) 撤销权的主体必须以权利受到损害或者足以受到损害的债权人的名义申请行使。(3) 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合同一方或双方都有损害或足以损害另一方或第三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合同解除权的比较 (I)申请解除权的期限不同 上述第一次和第二次解除权,申请解除权的期限为1个月,第三类和第四类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的期限为1年,不知道撤销原因的期限为5年(二)申请主体与第一类不同,上述第二和第三撤销权是合同的一方,第四撤销权的主体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债权人)(III)与上述情形1和2不同,申请撤销的机关不经法院或其他机构,通过撤销通知直接产生撤销权的效力。在第三种情况下,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在第四种情况下,您只能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无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提交人不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无效,但对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所有合同无效有不同的看法。首先,根据公权力不干涉私权的法理,私权是自愿处分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确认所有合同无效,而应将处分权交给权利人本人;第二,应该说这种情况与合同条例规定的第四种撤销权情况是一致的。合同双方都有损害第三人的行为,合同双方都有主观恶意。因此,为什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与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相同,处理方法不同 笔者认为,第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解除的范围以第三方遭受的损害为限。撤销权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该程序可从以下方面操作: 1。合同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理由:第三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实质上是合同双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难以确定,最好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方为原告,合同双方为本次撤销权诉讼的共同被告,而非合同一方为被告,另一方为第三方。由于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共同损害第三人利益,显然是共同故意侵权。他们应当是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方可以向与共同被告相同的侵权合同的双方提起撤销权诉讼,可以一起审理。在结算程序中,可优先考虑第一次申请和第一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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