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2009年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1—4级) |
释义 |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3元/月×18个月=39114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73元/月×12个月=26076元 月伤残津贴:2173元/月×75%=1630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2173元/月×75%×12个月×10年=195570元 月护理费:3621元/月×30%=1086元 一次性护理费:3621元/月×30%×12个月×10年=130356元 安家费:3621元/月×6个月=21726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412842元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3元/月×20个月=4346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73元/月×13个月=26076元 月伤残津贴:2173元/月×80%=1738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2173元/月×80%×12个月×10年=208608元 月护理费:3621元/月×40%=1448元 一次性护理费:3621元/月×40%×12个月×10年=173808元 安家费:3621元/月×6个月=21726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473678元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3元/月×22个月=47806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73元/月×14个月=30422元 月伤残津贴:2173元/月×85%=1847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2173元/月×85%×12个月×10年=221646元 月护理费:3621元/月×50%=1811元 一次性护理费:3621元/月×50%×12个月×10年=217260元 安家费:3621元/月×6个月=21726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538860元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3元/月×24个月=53152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73元/月×15个月=32595元 月伤残津贴:2173元/月×90%=1956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2173元/月×90%×12个月×10年=234684元 月护理费:3621元/月×60%=2173元 一次性护理费:3621元/月×60%×12个月×10年=260712元 安家费:3621元/月×6个月=21726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602869元 注:本标准适用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工伤。 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3454元即月平均工资3621元的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职工工资高于深圳市2008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621元的300%的,按照3621元的300%即10863元/月计算;工伤职工工资低于深圳市2008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621元的60%的,按照3621元的60%进行计算。3621元/月×60%=2173元/月。 (转载请注明作者为“深圳陈伟律师”,并应当注明出处) 作者:深圳陈伟律师2009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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