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物和孳息关系 |
释义 | 一、原物和孳息关系 原物和孳息关系: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原物所有权转移的,孳息所有权同时转移。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孳息的归属原则 孳息的归属一般以占有原物为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占有原物并不就有收取原物孳息的收益权。孳息不仅可为所有人取得,而且也可为非所有人取得。法律网提醒您,因为收益虽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但是收益权得与所有权相分离,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时,其也就得收取孳息,而且收益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得排斥所有人的收益权能。也就是说,一旦非所有人有权收取孳息,则所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 三、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区别 1.物质形式不同。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获的小麦,后者如产下的一只熊猫。但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 2.“收取”的性质不同。“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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