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
释义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3、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4、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风险代理 是可以的。 律师、委托代理人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从合同的角度来说,风险代理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是没有障碍的。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是参照民事诉讼进行的,从原理上来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阻碍风险代理方式存在的特殊性。 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中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参与诉讼的情况较少。究其原因,应当说与风险代理相较一般代理的特性有很大关系。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二是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三是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四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而在附带民事诉讼当中,律师的报酬相对固定,律师开展业务所付出的投资相对固定,所以,较少采用风险代理。 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有哪些?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如果他们放弃这一权利,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法律知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审与其他案件再审程序大同小异。其都是对在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事实认定错误进行纠错的程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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