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应该分给谁 |
释义 |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应该分给谁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应该分给谁,如下分析: 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而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如耕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法定孳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有权收取利息,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等。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也有可能涉及到法定孳息,例如买卖正被出租的房屋,就涉及房屋的租金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怎样的法律特征 法律网提醒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 2.买卖标的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 3.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 ![]()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种类 标的物种类的划分如下: 1.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 4.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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