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未中断但超过20年还可以受理吗? |
释义 | 一、诉讼时效未中断但超过20年还可以受理吗? 一般是不予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7条规定:“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由此规定看,应着重认识到此20年时效期间的适用前提是权利人不知或不应知权利已受侵害。若权利人在此1~18年任何一个时间已知或应知权利受到了侵害,则此时效便不适用20年的规定,而转为适用3年的一般时效规定或其他法定的特别时效的规定;在18~20年知道的,就算转成适用3年的一般时效规定还是不能超出20年这一限制。 二、最长诉讼时效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诉讼时效未中断的情况下,一种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左右,但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情况,那么也不得超出最长的20年的诉讼时效,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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