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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买房共还贷离婚房子应该如何分
释义
    调解时,刘女士诉称:“重庆南路的房子是为了结婚才买的,况且贷款是用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来偿还的,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离婚了,自己要求分割房屋的一半份额。”吕先生反驳到:“房子是自己付的首付款,房产证上也只有自己一个人的名字,房子就是自己一方的。要是刘女士来分割一半房产,那自己也要求分割刘女士位于敦化路的房屋。”听闻此话,刘女士情绪激动起来:“那是我结婚前就买了的,跟你有什么关系,你凭什么来分?”……调解员看双方情绪激动,先安抚双方,让其平静下来。
    经过一系列交涉,在调解员姜-东的依法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位于重庆南路的的房屋归吕先生所有,银行贷款由吕先生偿还,吕先生一次性补偿刘女士15万元人民币。
    法律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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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