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儿童罪哪些情节下加重处罚 |
释义 | 一、拐卖儿童罪哪些情节下加重处罚 拐卖儿童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1) 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3)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4)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 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 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不同 1、客体要件不同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 2、犯罪对象不同 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 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 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根据规定拐卖儿童罪属于行为犯,因此,行为人只要是实施了拐卖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导致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从原则上来说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在《刑法》第240条中,明确了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情况下对行为人在5-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但要是具有上述的情形之一,则可以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是有特别严重情节的话,则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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