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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立伙伴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合伙法》第十四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条件的合伙人;(一)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人数:合伙人不得少于2人。如果只有1名投资者,则为独资企业而非合伙企业。《合伙法》没有规定合伙人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人人数没有上限,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企业的人性,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因此在实践中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会太多。(2) 关于合作伙伴的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合伙人。因此,只有18岁以上和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成为伴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根据《合伙法》第48条,如果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换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将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第二,根据《合伙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合伙企业成立时不能成为创始合伙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而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是普通合伙人。(3) 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4) 关于合作伙伴的类型。根据新修订的《合伙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建立伙伴关系。法律承认法人合伙,这是新修订的《合伙法》的主要修正案之一。(5) 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该规定,这些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但法律没有限制他们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和社会组织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成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画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一)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1) 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 合伙人的名称和住所;(4)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5)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6) 执行合伙事务;(7) 接纳和撤回;(8) 争端解决;(9)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0) 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III)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必须向合伙组织缴纳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产权。在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合伙人也可以通过劳务、技术等方式出资。合伙人的出资不仅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的,一般应当进行评估,即折价入伙。评估价格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为折扣依据。如为劳动出资,其评估方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
    

合伙人应当按照该方法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转让金融产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的,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只能以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作为其出资份额,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与公司不同,《合伙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因此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四)合伙企业名称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合伙企业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享有名称权,即合伙企业享有注册名称的专有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合伙企业名称,否则将构成民事侵权。合伙企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并可能要求其赔偿损失。合伙企业的名称应标有“普通合伙企业”字样。至于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公司”一词,我们认为《公司法》没有规定非法人企业不能使用“公司”一词,使用“公司”一词并不一定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事实上,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外,还有其他企业使用“公司”一词的现象。因此,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一词(V)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企业业务的必要条件
    

营业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场所。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营业地,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营业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地、法律文书送达地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业务性质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合伙企业的规模和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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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