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仅仅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法条 |
释义 | 一)仅仅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法条 (其他所有有关起算点的规定包含在考点4考点穿联所列法条里) 《民法通则》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通意见》 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担保法解释》 第34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司法实践中九种时效期间起算的特殊情形 1.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起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权利人主张权利是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3.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4.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5.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6.人身伤害案件中,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伤势为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7.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8.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 9.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注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文注意三个方面:适用范围、期间、起算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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