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邮件交换构成劳动合同,不支持工资索赔 |
释义 |
钟先生在一家咨询公司工作,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理由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机构裁定,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32000元,经济补偿12000元。公司不服并向法院上诉 最近,长宁区法院裁定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但需要支付12000元经济补偿 2007年2月,钟先生提交了一份“就业申请”给咨询公司。当月25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钟先生发送了雇佣通知,包括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并就钟先生的雇佣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劳动报酬、福利和假期达成了协议。第二天,钟先生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公司的雇佣通知,并于3月1日在法庭上向公司报告,咨询公司认为雇佣通知实际上是一份劳动合同,并由被告确认;被告自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钟先生认为,雇佣通知不符合合同的基本形式,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原告要求离开公司 律师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咨询公司为什么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咨询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钟先生发送雇佣通知的合同、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其中包括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如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劳动报酬、,福利和假期。最重要的是,在收到钟先生的回复和确认后,双方可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的规定属于惩罚性规定。恶意侵害职工利益,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合同,本案显然不适用,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声称钟先生在未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自愿辞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视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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