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撤销合同期限 |
释义 |
可撤销合同期限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如果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没有时间限制。它有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不得以撤销理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各国立法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但对行使期限的规定因国家而异。例如,日本民法第126条:根据中国《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取消权自可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将因时效而消灭,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此,可以看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不得暂停、中断或延长。排除期,从双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取消原因之日起计算 可撤销合同的情况是什么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意思表示的效力无效的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取消合同: 1。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被误解人在表达意思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事项的理解存在重大缺陷,其后果是被误解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所谓明显不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急或无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平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格相差太大,责任和风险明显不合理的合同可以称为明显不公平的合同。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或利用另一方的危险,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图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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