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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撤销合同的履行地
释义

可撤销合同的履行地点
    <201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履行地点。合同未约定或者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以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点;房地产交付的,以房地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主体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立即和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用三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和相关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首先,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优先权原则。如果合同履行地是约定的,无论合同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履行地点是否一致,约定的履行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点。因此,如果合同履行地点与实际履行地点不一致,则建议对合同争议进行处理,以诉讼应由约定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但不应由实际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当然,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或协议不明确,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以法院管辖为准。
    

本条第三款“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优先权原则仅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未实际履行,则约定优先权原则不适用。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约定管辖权不得违反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专属管辖原则,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管辖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合同纠纷的法院只有一个,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当事人约定房地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有管辖权的,因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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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