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撤销合同的履行地 |
释义 |
可撤销合同的履行地点 首先,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优先权原则。如果合同履行地是约定的,无论合同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履行地点是否一致,约定的履行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点。因此,如果合同履行地点与实际履行地点不一致,则建议对合同争议进行处理,以诉讼应由约定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但不应由实际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当然,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或协议不明确,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以法院管辖为准。 本条第三款“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优先权原则仅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未实际履行,则约定优先权原则不适用。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约定管辖权不得违反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专属管辖原则,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管辖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合同纠纷的法院只有一个,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当事人约定房地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有管辖权的,因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无效。第三,本条第3款规定了合同未实际履行时的管辖权,由法院确定原则。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合同未实际履行时,如果一方或双方的住所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哪个法院管辖?提交人认为,被告住所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的单方住所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管辖,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被告的住所和履行合同的地点“双方应具有与被告住所地法院相同的管辖权。如果原告和被告具有相同的司法管辖权,且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则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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