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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职员多支存款 追索遇阻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不当得利判决返还
释义
    银行监控录像显示,一女职员在向一男性储户支付存款时,将数字看错位,多支三千余元,试图私下追回却遭遇“寒流”。3月15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被告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其向原告颜某返还31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帐上少钱“一头雾水”
    被告杨某(男)某镇农民,年过半百,家中有些现金储存于某银行。原告颜某(女)则是杨某存款银行工作人员,负责柜面出纳。2010年1月10日上午9点20分左右,杨某至该银行营业厅支取到期存款。
    根据书面本息清单,杨某所应支取的三笔存款本息分别为:本金9115.92元、税后利息5.56元,本金3000元、税后利息60.90元,本金8000元、税后利息171.21元,上述本息合计应20353.59元。颜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按程序向杨某支付了存款。
    当日中午对帐,颜某发现帐面上少了3150元。作为银行老职员,她还从未出现过这一情况,有点不相信,又反复算了好几次,帐还是不能平。又请同事算过几篇,还是如此,只得向领导汇报。此时,她急得团团转,脸上直冒冷汗。事发后,电视台采访时,她坦承自此以后,许多次梦中都出现过这件事。
    监控录像“吐露”真情
    领导、同事帮助分析情况后,认为帐面上难以直接找出问题,必须看当天的监控录像。从监控录像上终于发现了眉目,找出了症结。
    该录像摄制地点为银行营业厅,时间从2010年1月10日9点零1分26秒至9点30分38秒。录像显示:9:23:46,颜某(原告)前排同事按流程递交单据给颜某,颜某从中抽出三张置于右手,同时杨某(被告)出现在颜某报坐柜台外面。9:25:21,颜某从保险柜里取钱,将其中的两叠钱上的纸条拆开后用点钞机点好,仍用纸条分别扎成两叠。9:27:31,颜某一边将钱递给外面的杨某,同时口述“两万三千五百”,并询问杨某要不要袋子,还说有零头。9:27:46,颜某口述“两万三千五百零三块”,同时从右手的硬币盒子里拿了几个硬币和之前抽出的三张单据一并交给杨某,继续口述“三块六角”。9:28:32,颜某从右边的抽屉里数了5张100元的人民币从点钞机里数过,于9:28:47递给杨某,并口述“五百”。其间,杨某均认可,还讲多了一分钱。综合整个录像,很容易看出,颜某实际给付杨某23503.60元, 比应付本息20353.59元多付3150元。根源上是,颜某看花眼,将“0”看错两个位次。
    拒绝返还引发诉讼
    事发当日,颜某即与杨某及家人取得联系,要求返还多付款项,未能成功。颜某只得自己先向单位垫付了多付的款项3150元。此后,银行又向警方报案,仍未能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2月25日,海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地媒体进行了跟踪采访。
    庭审中,原告颜某诉称,2010年1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杨某到我行办理取款业务,杨某共带三张存单办理业务,本息合计20353.59元。但我在发款时误将20353.59元发成23503.60元(0.59元四舍五入成0.60元)。当日中午对帐时,我发现少了3150元,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多发了3150元给杨某。当天,我即多次与杨某联系,其与家属均同意于当日下午将多得的3150元返还给银行,但杨某没有来。第二天上午,我便向公安部门报警。事发当天,我已将工作失误错发的3150元自行赔偿给了银行。杨某因我误发所得的315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我。
    认定事实公正判决
    法庭当庭播放录像资料,证明了颜某的说法。法庭最后认定:被告杨某本应领取存款本息合计20353.59元,原告颜某因工作失误给付被告杨某23503.60元,多支3150元(其中0.01元系四舍五入)。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本应获得存款本息合计20353.59元,但因银行工作人员,即本案原告颜某的失误,实际从银行获得人民币23503.60元。其没有合法根据,从银行多得3150元,造成银行损失,该多得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原告颜某为弥补工作失误,先行将3150元赔付给银行,其个人利益与本案发生直接关系,故被告杨某应当将不当利益3150元返还给原告颜某。原告颜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杨某多得3150元的法律性质;二是颜某是否具备原告身份问题。
    关于杨某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须一方获得利益;二是须他方受到损害;三是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四是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杨某在本应获取的本息基础上,多获得3150元,其多得钱款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且其获利与银行财产受损害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其获利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的产生没有合法的根据,所以其尽管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并随着这一事实的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因不当得利而使财产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债权人,因不当得利而获得财产利益的一方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据这一规定,法院在认定被告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的基础上,所作的要求其返还3150元的判决,当然是正确的。
    关于颜某是否具备原告身份问题。谈到打官司或者诉讼,都要有当事人。因为任何权利义务,都必须有主体。没有主体,就不可能有权利义务之争。只有主体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之争,才涉及诉的问题。没有争议就没有诉讼。原告则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民事诉讼的发生,必须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就没有案件可审判。有原告起诉,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经过审查,决定予以立案,诉讼程序即开始。那么,谁可以充当民事诉讼的原告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理学原告生成原理及民诉法规定,具备原告身份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与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颜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其发放存款本息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与本案误支款项造成的争议本来只存在间接利害关系,不应具备原告身份。开始时,只有银行才具备直接利害关系,并可充当原告。但随着颜某将相应损害垫付给银行,银行不存在实际损失后,矛盾发生转换,颜某与误支损失产生直接利害关系,也与争议发生直接利害关系,就具备了原告的身份。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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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