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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损害误工费理赔
释义
    一、误工费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现行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误工费赔偿数额的计算
    (一)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假如受害人每月工资收入为人民币6000元,误工3月,则误工费用人民币18000元。
    误工费以赔偿伤者是实际损失为限,如伤者因伤误工,但用人单位照常发放各项薪资待遇,薪资待遇并未因劳动者误工而有所减少的,或存在受害者本无收入来源等情形没有实际误工损失的,误工费可不予赔偿。
    (二)误工时间的确定:根据住院天数和出院医嘱全休天数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第一次伤残鉴定后,提出重新鉴定的,应以第一次鉴定的时间为准还是以第二次鉴定的时间为准,各地处理办法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两次伤残鉴定,以第二次鉴定为准,定残日应为第二次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准。
    (三)收入状况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误工时间内的实际损失计算误工费。
    (2)受害人无不固定收入的,其收入状况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按日计算收入情况,再根据误工时间确定俄共损失;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处存在以下问题:
    1、无固定收入人员,故意不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状况,仅仅举证证明其从事的行业,因为可能行业标准远远高于其时间收入。
    2、有固定收入者,亦不提供固定收入证明,也仅仅提供其从事贸行业工作的相关证明,意图适用高于自己实际收入的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操作如下:
    1、经过充分的法庭审理,经双方质证、询问及法庭辩论,确定受害人的工作内容等于工作相关各事项,经查证,如确属于当事人无法举证的,适用行业标准赔偿。
    2、如经查证,法官无法确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认为当事人有举证能力而不提交其收入证明但确有劳动能力的,可能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三、特殊群体误工费的计算
    退休人员及农村五保户等人员的误工费计算也存在很多争议,各地处理意见不一,但笔者认为:
    (一)退休人员及农村五保户等人员并非没有工作能力,退休或享受五保待遇人员也可以承担相适应的劳动,可以拿到相应的报酬;
    (二)退休人员及农村五保户等人员如确因人身损害导致其不能从事劳动活动,确有误工损失,应予赔偿。但就误工时间应充分考量,这类人群可能其误工期较长,但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不宜过长,应结合具体案件中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年龄以及工作性质进行把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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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