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法律关系之非票据有什么关系 |
释义 | 一、票据法律关系之非票据有什么关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存在着既相分离又相联系的双重关系。 1.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分离 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 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的联系在票据原因关系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关系: (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二、票据质权人的票据权利 票据质权人的票据权利: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2.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三、票据的特性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票据的特性: 1.流通性: 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2.无因性。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 3.要式性: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项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4.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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