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个人能否申请仲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有关部门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申请仲裁时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和住所,(二)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在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等方面确实难以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并通知对方,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出裁决的,申请人受理仲裁申请后,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 3.调解 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和申请调解的理由,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指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订立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调解组织盖章后生效,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一名。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单独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书面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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