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的先决条件 |
释义 | 一、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的先决条件 先行清偿的连带保证人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先决条件是:其已经向主债务人追偿,并且存在不能追偿的部分。在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连带共同保证人C公司应对主债务人A公司向连带共同保证人B公司清偿不能部分,在担保限额内向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由此可见,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是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前提。但是什么情况才能构成不能追偿呢?参照《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不能追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因此,构成“不能追偿”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履行一定追偿程序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先行清偿的连带保证人需要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偿。如果没有经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连带共同保证人以不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为由直接起诉其他连带保证人的,虽然法院可能会予以受理,但是原告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确实不能追偿,如主债务人已经宣告破产,没有任何财产等,否则被起诉的其他连带保证人将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能追偿为由提出抗辩。 (二)追偿程序“完毕” 追偿程序“完毕”一般来说是指《民法典》的“执行完毕”,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等情形。前两种“完毕”由法院来达成,足以证明能够清偿或者清偿不能;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主债务人和先行清偿的连带保证人恶意损害其他连带保证人的情形,故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来说,应当注意保留证据证明主债务人仍然还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有未能清偿的部分 即通过法院的执行,先行清偿的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数额仍然未能全部得到清偿。此时,先行清偿的连带保证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未能全部清偿,并明确不能追偿的数额,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特别的,如果未明确不能追偿的数额,则法院无从判断其他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实际补充清偿数额。 ![]() 二、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应如何确定 在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中,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又称为求偿权,指保证人享有的于履行保证债务后,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连带”是对“共同保证”的限定,而非对保证的修饰,该连带特指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各保证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在连带共同保证成立后,可能发生双重连带关系,一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即“保证连带”,二是连带共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存在连带关系,即“连带保证”。 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芬恩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三、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的先后顺序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的先决条件”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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