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中任意终止权的排除协议是否有效 |
释义 |
【案件事实】 沈阳家具厂与捷岗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委托捷岗公司在林区采购木材,分三批提供给沈阳家具厂,并特别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洁钢公司按合同提供两批木材后,因经济困难无法购买第三批木材,故起诉终止委托合同,赔偿本案审理期间的损失,双方委托合同中任意终止权的排除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如下分歧: 支持该协议有效性的人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约定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 <(P)> P >认为无效者认为委托合同是一种具有同一属性的特殊合同,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因此,《合同法》特别在委托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了任意终止权,而双方当事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评估] 笔者对委托合同中排除任意终止权持有有效的观点 法律规范根据人民权利的范围和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行为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法适用,不得以个人意志改变或排除的规范。任意规范允许主体更改、选择应用或排除规范的应用。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从本条款的内容来看,本条款是一项任意条款,赋予合同当事人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但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民商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不加禁止地行动”。《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没有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排除申请的规定。双方排除任意终止权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尊重双方自主权的角度来看,本协议应被视为有效 作者:游高华 来源:卢巴。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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