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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终止的效力如何
释义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称为合同的终止,也称为合同的终止,即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被消灭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中国法律界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终止具有lake和past的效力。合同终止后,已履行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部分不予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终止并没有消除合同关系,只是阻止了合同关系的发生。因此,合同终止原则上只能在未来生效,未履行部分不履行,已履行部分有权要求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解除一般具有追溯力,但并非全面。因为如果过去不具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以不当得利债务为基础提出返还请求,溯及力可以以所有权请求为基础恢复,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多个债权人时,基于所有权要求的财产返还可以更好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此外,不当得利的返还往往仅限于接受方的现有利益。由于归还,即使受让人的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归还义务,这对守约方有利。但是,不可能要求所有终止的合同都具有追溯效力,而且从其性质和履行的角度来看,有些合同不适合追溯效力
    

普通法体系认为,如果合同因违约而终止,违约方在终止前应支付的金额仍必须支付,且已支付的金额无法收回。无罪方向违约方支付的金额可以按照一般原则收回,已支付的保证金可以收回。合同终止后,双方未来的义务将不再履行。如果合同因受挫而终止,如果未支付,则不必支付事故前应付的金额,如果已支付,则可以收回。如果收到或收到款项的一方在事故发生前根据或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且法院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则可允许其保留另一方支付的部分款项或收回部分应付款项,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或所欠费用
    

中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率的原则,对合同终止的效力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即:,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赔偿损失,是指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必通过恢复原状得到保护,则不一定使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没有意义,债务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要求返还,它指的是合同标的物的属性。如果根据合同性质无法或难以恢复原状,则无需恢复原状。这种情况主要包括:
    

1。以使用标的物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例如,水、电、气供应合同无法恢复以前的供应;在租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使用标的物后,不得返还使用过的部分。以行为为标的物的合同。例如,劳动合同,很难用相同的工人和相同质量的劳动力返还带薪劳动力
    

3。涉及善意第三方利益的合同。例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终止委托合同,如果已经办理的委托事务可以恢复原状,这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失效,第三方的利益将丧失
    

所谓的恢复是指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归还时,如果原件存在,应将其归还。如果原件不存在,如果原件是一种东西,它可能会与同样的东西一起返回。恢复原状还包括:1。归还财产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占有该财产期间为维护该财产而发生的必要费用;3.归还财产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要求修理、更换、返工、降价等
    

合同终止后,您能否要求赔偿损失?国外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原因是合同的终止使合同关系回到了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与合同关系未发生一样,没有依据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终止和对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原因是,因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终止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不会因合同终止而丧失。另一些人认为,合同的终止与对信托利益损害的赔偿并存。原因是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不存在因不履行债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守约方将因相信合同存在但实际上不存在而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应得到赔偿
    

中国法律承认合同终止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该条规定,合同终止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项规定的理由是:
    

1。如果合同的终止不具有追溯力,如果只有未履行的合同未履行,则不应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则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害无法补救。如果合同的终止具有追溯力,如果只是为了恢复原状,则非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发生的费用,以及为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进行的准备所产生的人力和物力,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将不予补偿。在协议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因合同终止而遭受损失。如果获利方不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则不符合公平原则。《水上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货物发运前,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解除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运输费用,并向托运人支付货物进港的短途装卸费;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向托运人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向承运人支付由此产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等待费用。“
    

4.因第三方过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和终止时,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债务人不承担终止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也不得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以弥补债务人的损失。”他是债权人,或者他享有单独主张权利后获得的利益,因此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因此,合同终止后,如果一方的过错对另一方造成损害,过错方应赔偿受害方的损害,且不得因合同终止而免除其赔偿责任
    

合同终止后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不同:
    

1。如果合同通过协议终止,如果双方免除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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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