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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终止后,双方能否要求赔偿“可用利益”的损失?
释义

合同终止后,双方是否可以就合同终止后“可用利益”的损失索赔,当事人可以就“可得利益”的损失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则应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可用利益”,但有限制,即要求的损失存在,与违约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的预期
    

如何计算“可用利益”的损失?律师认为,现有福利补偿的标准应当是使受害者处于通过补偿适当履行合同的状态。因此,我们应首先确定非违约方在合同得以履行时应获得的利益;其次,有必要确定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被迫的实际利益状态。两者之间的差额是非违约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获得利益的损失,可获得利益的赔偿限额是非违约方在合同能够履行的情况下获得的利益。确定可获得的利益补偿的范围必须以上述标准为基础,而不是以订立合同前被害人的利益状况为基础。如果只有后一种情况得到确认,尽管受害人因订立合同后的准备或履行而支付的价款获得了赔偿,但其合同所预期的利益尚未实现。对违约方而言,虽然已作出赔偿,但不得承担不当得利的后果。当违约行为本身是为了获得比履行行为所能获得的更多的利益时,这种赔偿显然对违约方非常有利,其结果将导致违约。因此,只有按照合同已妥善履行的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才能维护交易秩序,防止当事人任意违约。除特定货物的销售外,此类赔偿可实现合同双方预期的所有利益。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完全超过可获得利益的损失,则应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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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