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挥刑事和解功能需完善配套制度 |
释义 | 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软化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刑事和解规定到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是大势所趋,但是要使该制度最大程度上地发挥其功能,笔者认为至少需要完善三种配套制度。 第一,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刑事和解涉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也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认定。在此过程中,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被赋予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存在着如何规范和制约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当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认为刑事和解范围应限定在轻微案件(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的范围应当扩大化,重点是对这一权力进行有效制衡,也即对量刑进行规范化。 第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实践中,刑事和解不能达成的客观原因之一,是受害方在与加害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以获取巨额的经济补偿为条件,这些条件对于一些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型犯罪的本来就生活窘迫的加害人来说无法实现。同时对于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加害人来说,往往以巨大的经济补偿为诱饵,“花钱买命”致使被害人或者是其家属接受刑事和解以换取其自由或者是刑罚的减轻。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社会不公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些问题,一些省份也对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一些探索,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其必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完善救助的标准,确定有限补偿的原则。在支付补偿金后,国家对犯罪人享有追偿权;提前启动时间,在犯罪案件发生后即可进行救助,为刑事和解在审判或者是公诉阶段进行提供保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在全国统一设立救助基金等。 第三,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立法化,为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保障。刑事和解制度化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客观上要求有与之相匹配的刑罚处遇制度。刑法应进一步作出修改,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特别是增加规定社区志愿服务和公益劳动等社区矫正。刑事和解是否能够达成以加害人是否真诚悔改为前提,但是不可避免有些加害人为了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而违背个人意愿而进行虚假承诺,这就要求对加害人的表现设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通过社区矫正可以使加害人接受进一步的教育,使其真正端正思想。同时在社区矫正中要充分发挥社区或者是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加害人的监督和帮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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