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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根据的证明文件
释义
    一般而言,债权人申请时应提出的证明材料包括:(1)执行依据,即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般是指证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材料。当申请人本人不是法律文书中指明的债权人时,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法律文书中指明的债务人时,还应提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系原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证明,如法院的裁定。
    申请执行时,因执行依据不同,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执行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债权人应提出该法律文书的正本,及其已经确定生效的证明书,或者各审级的判决书正本。
    法律文书的正本,是指法院根据原本制作的发送给当事人的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文本,该正本与原本有同一效力。法律文书的确定证明书,是法院付与当事人的证明法律文书业已确定的文书。对调解书、支付令申请执行,应同时提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的证明书、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在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证明;申请执行的判决书系一审判决的,应同时提交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证明,或者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第二审的终局判决及不得上诉的判决,该判决正本本身即可证明其已确定,故债权人只需提出各审级的判决正本即可,不必另行提供判决确定证明书;经过再审的判决,也应同时提供各审级的判决正本。另外,所谓判决书的正本,应包括补充判决和补正失误的裁定及其他附属于该判决的裁定在内,因为这种判决、裁定在确定后即成为本案判决的一部分。
    2.申请执行法院的裁定的,应提供裁定书的正本。
    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定主要是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这些裁定依法作出、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申请复议也不停止执行,因而该裁定正本本身即是生效的证明,不需要其他证明文件。
    3.申请执行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的,债权人应提供该仲裁裁决的正本,必要时应提供仲裁裁决的确定证明。
    如果申请执行的仲裁裁使依法是终局的、不准申请复议及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则该裁决正本本身即是已经确定的证明,不需要其他证明文件;如果仲裁裁决是可以请求复议的,应同时提交双方当事人均未请求复议的证明;如果仲裁裁决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则应同时提交双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起诉的证明文件;经过复议的仲裁裁决,应提交每次仲裁的裁决正本。已向法院起诉,并经法院判决的,执行依据是法院的判决,应提交法院的判决、裁定正本。
    4.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该债权文书和公证文书本身就是有执行力的证明,债权人仅提交其正本即可。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提出的执行文书,可以是复印件,但应由执行法院经核对与原正本无异后,方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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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