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市出台了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
释义 | 昨日报道了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启动的消息后,引起了市民的极大关注。昨日,市城乡建设委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房屋征收处处长曹天宇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栏目时指出,为了加快危旧房改造,青岛市出台了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与此前的政策相比,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等标准上有一定提高。 今年启动20片危旧房改造 根据各区统计,主城区范围内共有危旧房约17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近5万户,争取用五年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拆迁改造任务,按照先成片、后零星的步骤,争取三年拆完,五年建好,彻底提升这部分区域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今年初步计划开工危旧房改造20片,涉及9754户,共计32万平方米。对此不少市民咨询这20片是否已经敲定范围,具体位置在哪儿?曹天宇回复说,根据各区提交的计划,其中市南区1个片区,位于苏州路片区;市北区8个片区,包括东安路片区、大港纬四路片区等;四方区8个片区,包括抚顺路19号片区、中心医院片区等;李沧区3个片区,包括永安路片区、乐亭路片区、兴山路片区。“由于危旧房改造刚刚启动,有些项目还在规划中,没有最终敲定,因此还无法给出详细范围,一旦敲定将及时公布。”市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说。 补助费标准稍有提高 为了推动危旧房改造工程,市政府制定发布了《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由于危旧房内的居民大都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其自身改善居住条件的能力非常有限,我们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因此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等标准上稍有提高。”曹天宇说,比如征收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选择房屋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发。以前这个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25元,现在提高到30元,另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对于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同样有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6个月。而此前的办法是一次性计发10个月,计发时限上从10个月提高到了16个月。 此外选择房屋补偿的,给予每家6万元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应补偿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确定的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于安置房公摊大的问题,也考虑对面积差给予补贴。 确认合法的临建可享补偿 除了危旧房改造外,未正常办理房产证的房子遇到拆迁时如何对待也是市民关心的问题之一。其中一市民问道:“我家房屋是私房,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像这种房屋在拆迁改造时能否享受相关补偿政策?”曹天宇回答说,按照规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另一市民说:“我的房屋是1985年建的,是当时的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建设部门是市南区建设管理局,我想问一下能否按照法规规定给予补偿?”曹天宇回复说,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该规定,实施征收时,该房屋由上述部门统一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确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如确认合法,即可享受征收补偿。 如何补偿征求公众意见 市民还提出:“区政府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是不是应该听听我们老百姓的意见?”曹天宇回复:“您说的很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作为城区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拆迁是其中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其中一名网友在线指出:“个别被拆迁户漫天要价,达不到个人一夜暴富的目的,就通过网络、媒体等将自己打扮成可怜的弱势群体,对于这种情况,政策制定部门是不是该采取点措施呢?因为个别人的阻挠而导致大部分居民不能按时回迁,是不是不公平?” 曹天宇对此表示,对拆迁工作绝大多数居民给予了理解和支持,促进了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但是也有个别居民提出不合乎政策的过高要求,拒绝搬迁腾房,滞缓了工程进度,影响了绝大部分居民回迁。经与市中级法院等有关部门协调,下步对因个人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在补偿政策到位、多次说服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政府申请、法院裁定执行、政府协助的程序,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绝大多数居民的合法权益。( 孙静芳) 在线问政实录摘登 网友:我承租的是公房,我不想要货币补偿或房屋补偿,我想让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另外给我换处房屋,我仍然当承租人,可以吗?这样的话,是不是应该由征收人、被征收人及承租人三方共同签协议,然后由承租人腾房,再拆房? 曹天宇:按照青岛市有关规定,征收公有住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对被征收人给予房屋补偿,由公房承租人继续承租,公房承租人应与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共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承租人应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 网友:我今天看报纸上登,说青岛市“五年完成5万户危旧房拆迁改造”。我想问问,市南区宁阳路16号的老房子,既属于筒子楼,又属于危旧房,在不在这5万户之内,什么时候才能改造? 曹天宇:经向市南区有关部门了解,宁阳路16号未列入市南区危旧房改造计划,属于中山路风貌保护区范围,该区域改造将按照中山路统一规划实施。 网友:我是一个拆迁户,评估价格低了,怎么办? 曹天宇: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如果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网友:在拆迁中,经营房和非经营房怎样界定? 曹天宇:按照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房屋性质用途确定。 网友:现在安置房屋多为高层,公摊较大,说是改善居住面积,但哪里能看出面积改善? 曹天宇:考虑到目前用于安置的房屋多为高层,在实施过程中,各区为解决高层公摊过大问题,均对居民增加补贴,但标准不一,因此市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对此统一明确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在补偿时,应当对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网友:易州路8号在不在中山路改造范围内? 曹天宇:对您提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了解,该区域位于青岛市风貌保护区域内,目前相关部门正进行规划论证。待方案确定后,将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启动改造工作。 网友:大连路南侧5年前就要拆迁,现在为什么不拆了? 曹天宇:据了解,该地段未列入2012年市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前尚不具备实施房屋征收的条件。 网友:我是平度城区的,我们村正在进行旧村改造,平房改高层楼房。请问一下,开发商应该给多少货币补偿?房屋每平方米补偿多少钱?房屋置换面积比例是多少?具体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改楼房后,公摊面积如何计算? 曹天宇:经了解,在平度市辖区范围内,选择按宅基地面积补偿的,按照不超过1:1比例标准补偿楼房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另外给予房屋及附属物评估补偿费。选择按房屋建筑面积补偿的,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比例返还安置房,并给予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和房屋公摊差补贴,另给予房屋装修评估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时,按照周围新建同类房屋销售价格予以补偿。周围新建同类房屋销售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事宜建议您与平度市房屋征收部门咨询,联系电话88373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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