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中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保管方可以通过保管物品来获取自己相应的报酬,而租赁合同也属于有偿合同,另外当租赁物无法满足租赁合同上的条件时,合同可以终止取消,二者在此性质上是相同的。 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主要有: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仓储合同和租赁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当租赁物无法满足租赁合同上的条件时,两种合同可以终止取消。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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