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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的,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债务人必须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这指的是债务人对于已到期的权利,有能力行使但却不积极作为,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2.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必须已经迟延。在债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无法实现难以确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能会导致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造成不公平。
    3.必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我国《民法典》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如果债务人的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就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含义解析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但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3.如果相对人对债务人提出了抗辩,那么这些抗辩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保全债权的必要性
    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是代位权行使的重要条件之一。
    1.如前所述,只有当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时,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要件。这种危险通常是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来判断的。
    2.即使债务人的资力状况良好,但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那么就可以认为存在保全债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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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