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解雇精神病员工吗? |
释义 | 员工如出现精神疾病,单位应如何处理其劳动关系?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患精神病伤人,单位是否担责?同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有:试用期内和试用期后的处理、医疗期待遇、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偿金…… 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探讨精神病患员工的管理与处理。 精神病员工可以解雇吗? 用人单位如发现员工患了精神疾病,应谨慎决定,不要断然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否则很容易造成违法。精神病患者的管理与处理问题一直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难点。为此,原劳动部先后颁布了很多文件,对该类问题进行了规定。单位应视员工患病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处理。 1、试用期内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力字[1992]5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 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后视病情处理 劳办发[1994]214号《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劳办发[1995]1号《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小编提示: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病患者的处理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可将患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义务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内容,并且明确告知劳动者并签字确认。如果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患了精神病并经有关机构确认,就可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考虑医疗期的问题。 《劳动法》第25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二,试用期已满的员工患精神病后,如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精神病伤人单位是否担责? 我们先来看这个典型案例:2012年,义乌某商场女员工关某因感觉被排挤,突然拿刀刺伤了两名男同事。经鉴定,关某事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关某所在的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庭审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选任考察及履行职务期间的教育管理,应当包括精神心理健康方面的内容。关某曾在单位抱怨过自己工作压力比较大,公司应该对此有察觉,所以认定其有一定的过错。 同时关某是因为觉得在单位受到排挤才会伤人,原因本身就与单位有关。所以单位存在一定的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 小编分析: 在精神病患者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监督管理之职责。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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