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特殊诉讼时效? |
释义 |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两类: (1)时效期间不同。 有的期间比较长,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 例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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