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是如何进行的 |
释义 |
执行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与一般诉讼执行程序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例如监狱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此外,任何其他文件都不能作为实施的基础。《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裁定:① 已过法定诉讼期限且无上诉或抗议的判决和裁定 ② 最终判决和裁决 ③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本规定不是对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的执行,而是为防止被告继续错误指控而采取的措施,属于强制措施的变更和撤销,实施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的活动;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处理刑罚变更等问题的活动。(4)执行原则是强制性和及时性的。即刑事判决、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具有强制约束力,必须立即无条件交付执行,不得延误。必须对未能执行或阻碍执行的人采取强制措施。任何抗拒执行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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