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措施是网络版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和盗用在经济学上是合理的。要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作用,首先要加快技术创新,发展技术措施的应用。利用技术手段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已成为保护数字领域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通过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的发展,可以有效防止、限制或禁止对网络作品的不当接触或复制,而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网络文学信息的安全 法律手段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法律制度。不仅要修改和完善现有著作权法,还要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作品的网络传播;我们不仅可以从网络的角度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进行解释和延伸,而且可以对网络作品的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我国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和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数字产品著作权规定》,修订了《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执法,提高法律地位,维护法律权威。加强对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实行权利人审查制度,实行跟踪监督,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依法规范网络主体的责任、权利和利益,确保网络参与各方的利益平衡和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网络空间中,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传统媒体、网络用户都是网络主体。正如“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样,有权力的人也容易滥用权力。著作权人要求作品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权利的相对性不允许作品无限扩张。法律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财产权和基于该权利的财产利益的同时,还应“为权利的行使划定界限,为权利人的行为划定界限”,规范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保证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当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我们还可以通过行政救济、仲裁救济和司法救济来弥补损害:(1)行政救济。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著作权行政机关负责对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同时,中国海关保护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对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一视同仁。同时,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进口和出口 (2)仲裁救济。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在解决著作权纠纷中具有时效短、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因此,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有必要规定仲裁制度作为解决著作权合同纠纷的重要途径。一是行政诉讼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方式。一是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被处罚人不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救济。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② 在诉讼前申请停止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③ 其他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主要由侵犯著作权行为实施地、储存地、查封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刑事救济。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司法救济是指侵犯著作权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依法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救济手段。本罪的特点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具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制作、销售他人署名的艺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网络道德控制是一个新的自由和责任领域。法律的共性不能完全涵盖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技术的被动性要求人类理性地运用技术。道德作为人类的一种自律机制,能够克服技术和法律的缺陷,对网络主体的行为进行时时刻刻的约束和监督。因此,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还有赖于加强道德规范和规制:首先,构建完善的网络道德体系。第二,加强信息伦理教育,倡导网络行业自律。引导人们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公平、平等地使用和传播信息资源,合理权衡自己的信息使用行为,在更广泛、更基础的层面上保护网络著作权。最后,完善网络道德原则。一是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网络作品使用所引发的道德危机,要求各方相互尊重,恪守网络诚信。二是坚持公平正义原则。要厘清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信息共享与信息唯一性之间找到一个“度”。三是坚持主体性原则。网络不同于现实生活环境,它的道德约束力完全来自于主体的道德自觉和判断,不仅要求网络主体有权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可能不完全适用于网络著作权,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新制度和新对策。以上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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