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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法律规定
释义

1、 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但在要约生效前表示要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会对受要约人和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在此阶段,应允许要约人发出尚未生效但未产生预期效果的要约。撤回要约的条件是要约通知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此时,应认为要约尚未生效。撤回要约也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即在文件的正面写上要约的内容,并在其后面写上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到达的,要约生效。能否使要约无效取决于要约是否符合撤回条件。因此,如果要约人想要撤回要约,他必须选择比要约更快地向受要约人发送撤回通知,以便在要约到达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立即以比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这是正常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发出之前或者最迟在要约发出的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延误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后送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通知其撤回要约的通知已经逾期,要约已经生效。受要约人迟延通知的,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不视为迟延,撤回要约的效力仍然存在。台湾《民法典》第162条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后到达的,按照通知的通信方式,应当按照通常情况先到达或者同时到达的,对方应当立即向要约人发出逾期通知。对方怠于发出前款通知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被视为未逾期。“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第一,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意味着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受要约人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限制、更改和扩展。第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又称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上又称承诺资格,即要约生效时,受要约人根据自己的承诺取得订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
    

(1)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有权接受要约人。当然,由于受要约人的特殊性,这项权利具有个人性质,不能转让。(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这项权利。(3)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愿意接受,合同成立,在要约人和接受人之间形成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关系,撤回要约意味着要约人不希望协议在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有很多原因,必须记住这两项不能撤销要约的行为。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到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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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0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