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拿大检察总长诉安大略检察总长案 |
释义 | AttorneyGeneral for Canada v.Attorneys General for Ontario英国枢密院1937作出的判决。1937年加拿大要求英国枢密院答复,某些为履行加拿大在一些国际劳工公约中的义务而颁布的加拿大法规,在未经加拿大各省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具有宪法性效力。枢密院判决,根据1867年英国《北美法令》,这些法规是加拿大议会的越轨行为。阿特金勋爵代表枢密院声称:对于英国法中条约的国内效力的观点是:最根本的是记住构成条约义务的两个词即订立和履行之间的区别。这些是在两个或几个主权国家签订协议时常用的词语。在大英帝国早就有两项规则,即签约是一种行政行为,而条约义务的履行,如其涉及到现行国内法的修改,则是一种立法行为。与其他国家不同,在英国,正式批准的条约条款其本身并不自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政府要履行需要改变国内现行法律的条约义务,则必须事先提交议会,得到议会的批准。但批准本身并不是立法,议会还要对条约义务的履行单独立法。在单一制国家中,议会有绝对立法权,问题比较简单,而在联邦制国家中,问题就复杂了。签约和构成义务是行政部门的行为,而履行义务则取决于立法机关或主管立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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