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监视居住检察工作包含哪些人员 |
释义 | 一、指定监视居住检察工作包含哪些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二、监视居住者需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监视居住者需履行的法定义务是: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3.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6.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三、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法律网提醒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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