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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人员参与
释义
    一、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人员参与
    有权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人员有:
    1.法院委托;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5.医疗机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所需材料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材料有:
    1.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如何算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鉴定时效从发生损害后果之日计算,如果确诊是造成了损害,从确诊之日计算,如果无法及时发现的损害,应该从发现之日计算。诉讼时效从院方答复那天开始算。鉴定时效从发生损害后果之日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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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