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局仲裁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来支持 |
释义 | 一、劳动局仲裁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来支持 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 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 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 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 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 二、劳动仲裁的有效期 法律网提醒,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仲裁是因为拖欠工资引起的,不受上述时效的限制,但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有何异同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以下差异: 1.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2.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工作职责不同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相同点: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是代表政府部门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处理劳资纠纷,目的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和社会稳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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