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补偿金怎么计算 |
释义 | 【案例】 原告:周雷(化名)。 被告:周英(化名)、周明(化名)。 原告周雷诉称:周英系周雷祖母。1998年8月,周英等人租赁居住的无锡市大成巷6号房屋被依法拆迁,周雷与周英同属于被拆迁人,周雷在拆迁过程中向开发公司支付了超面积贴费人民币17000元,后周雷与周英被安置在无锡市芦庄四区2号101室(以下简称安置房屋)。入住后,周雷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00年10月,周英通过优惠政策取得该房屋的优惠产权。2007年5月,周英以周雷另有住房为由,要求确认周雷对安置房屋不再享有居住权,法院支持了周英的诉讼请求。就安置房屋的取得,周雷基于是当时的被拆迁人支付了超面积贴费,现周雷在该房屋中已无居住权,扣除周英已支付的8万元,周英还应向周雷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199490元。因周英与周明恶意串通,将安置房屋出售给周明,则上述款项应由周英与周明共同向周雷支付。 被告周英辩称:周雷诉请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周雷对周英的起诉。首先,周雷不是合法的被拆迁人。其次,周雷向开发公司支付超面积贴费不属实,是周雷兄嫂单位出资的。再次,周雷之所以入住拆迁房屋,是由于周雷的母亲在办理拆迁事宜的时候非法代理,如果当时不外迁安置房屋,周英可以回迁安置单间1套。 被告周明辩称:周明和周英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周雷的诉请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周雷对周明的诉讼请求。 【审判】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锡市大成巷6号房屋拆迁时,周英是大成巷6号房屋的承租人,周英与周雷作为被拆迁人共同安置在安置房屋,周英与周雷对安置房屋均享有共同居住权。周雷提出其兄嫂单位在拆迁时曾向崇安城建公司支付超面积贴费17000元,是代其支付安置房屋的,故周雷应在安置房屋中享有更多的居住权。因周雷兄嫂在大成巷6号房屋拆迁过程中已取得回迁单间1套,周雷兄嫂单位支付超面积贴费的性质属于单位职工的福利,故周雷以此作为对安置房屋享有更多居住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周英通过房改政策取得安置房屋的优惠产权,并以周雷另行购买了其他产权房为由要求确认周雷对安置房屋不再享有共同居住权。本院在周雷取得无锡市奥林花园13号501室房屋产权后已判决周雷对安置房屋不再享有共同居住权。因周雷确系安置房屋的被安置对象,故由周英以自愿向周雷支付8万元的形式对周雷的居住权给予补偿,予以认可。考虑周雷已对安置房屋不再享有共同居住权,综合当时大成巷6号房屋原承租、拆迁安置情况,周英还应再给予周雷适当的补偿。安置房屋内的装修确由周雷出资,因周雷不再享有上述房屋的居住权,周英应向周雷补偿相应的装修费。至于安置房屋价格的评估费,周雷已明确由其负担,本院依法准许。周雷以周英和周明恶意串通为由要求周明承担赔偿义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 一、周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周雷房屋居住权补偿款17922元、装修费12078元,合计3万元。 二、驳回周雷对周明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居住权补偿金怎么计算的相关解答,相信大家现在知道居住权是可以补偿的,具体多少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法律网在线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答疑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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