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合作经营协议 |
释义 | 一、房屋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公司的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加入___________公司的销售网络。同意乙方在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市(地区)_______县(区)_______地点(商场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卖、批发、零售)专属性经营(_______)品牌________系列产品。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对所有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商业要求。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乙方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营中获利。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员和合伙人。乙方不是作为甲方委托代表,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定协议,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订立本协议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有关企业之权利,甲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三条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__________合作协议书》。 第四条甲方为使乙方所辖区域更好运营,开发和提供适销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乙方的供应。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承诺,积极协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乙方按甲方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甲方承诺在乙方要求下,可为乙方代办货物托运及相应事项,用乙方要求的方式运输到乙方所指定的地点,其运输、保险等费用均由受益人乙方支付。甲方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作为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必备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统一。甲方负责组织品牌宣传,并协同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开展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经营。甲方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甲方的品牌和产品及相关的灯箱广告、POP广告、店铺内外之装潢设计及陈设,由甲方定出VIS形象设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辅导。 第五条乙方保护甲方的商标等知识产权,规范地使用甲方商标标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假、市场监管。举报、举证假冒伪劣产品、窜货以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同甲方与当地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在其它区域销售商品,如未有其它分销商经营的区域,乙方如愿发展业务,必须向甲方申请。 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得到其它地方进货。通过市场的细分、有序的管理、合理地分配,有效支持网点商品供应,不得经营其它品牌产品和销售假冒产品。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所属区域内网点的零售价格,在甲方建议价格范围内保持统一,不得随意大幅度调价。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汇总上报甲方。妥善保存乙方的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甲方的核查。 第六条乙方有使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商标标识、VIS形象设计及甲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权利。乙方具有从甲方指定进货渠道进货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的权利。具有因甲方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可无条件退换的权利,但属乙方经营问题则由乙方自理。获得甲方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的权利。独立处理协议约定以外事项的权利。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所赋予的权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有权推荐、考核所辖范围内分销商或零售商。但推荐的分销商、零售商必须向甲方申请,签定协议、由甲方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七条在乙方违背本协议即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等行为时,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甲方有权采取对乙方的下列措施: 1.责令乙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乙方自行承担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一切损失2.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执法请求,封存乙方所有的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的商品。 3.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乙方必须 (1)结清与甲方(甲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2)不得再进行销售甲方的商品。 (3)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第八条甲方的商标,属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内容、标识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承诺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发布;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范围,擅自制作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的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营业和运作;不得擅自改变统一的形象进行招牌、灯箱和有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潢。若乙方违反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除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如双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止。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_______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协议中获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协议签署地为南京市。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乙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的更改和修正,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相关租赁合作事宜,成如下,双方共 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范围 甲方向乙方租用 (详见附件)以作甲方所属项目 会务现场布置之用。 乙方同时配合甲方上述租用物之现场制作工程。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2007年月?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第三条:收费标准、结算方式1、收费标准:以上物品租用连制作等工程服务内容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元(开票加收8%) 2、结算方式:甲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以现金预付总价款的30%为定金,进场验收后付30%,余款于活动结束当天以现金一次性付清予乙方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活动场地,提供必要的活动协助。 2、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甲方将其所属项目现场制作工程部分委托乙方代理。 3、负责维护活动的治安秩序及保障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财物保管。 4、甲方应按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器材租用费用,愈期3天无故不支付,则按每天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管理及工作人员在甲方场所活动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 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相关作业。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活动内容及质量提出合理建议,乙方需积极与甲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作相应调整。 4、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提供合同内容中的租用器材及相关作业,如因天气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阻碍活动进行,经甲方同意后可中止活动,已安排提供服务的活动项目费用需照常支付费用5、本次活动基本设施的验收日期为2007年月?日第五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合同内容中的租用器材及相关作业,则均属违约,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2、若甲方未能够按期付款,则按合同法规定给乙方5%滞纳金3、本协议委托内容确定以及费用总额、委托变更、中止、解除和提前终止需双方书面确认。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第六条:其它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指定授权人: 或指定授权人: 帐 户: 开户行: 帐?号: 全称: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 二、合作生产经营合同 第一章 总则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本合同同意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共同出资建立 "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二步法)生产的合同工厂(以下称"合同工厂"),特签订如下合同 。 第一条 合同组成方: 1、 甲方:嘉兴 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2、 乙方: 全权代理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合同名称:合作生产经营"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第三条 合同工厂履行地: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 第四条 合同工厂的设置:甲方出任董事长、总经理,乙方全权代理人出任副总经理。 第二章 出资 第五条 合同工厂的投资总额为715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双方以现金支付金额、相关的设施或技术折合的人民币金额按比例出资。 1、 甲方占投资总额的60%比例,其组成为:部分公用工程设施、设备和厂房等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和以现金支付的人民币金额。 2、 乙方占投资总额的40%比例,其组成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产、质量要求的"甲维盐"生产技术折算占投资总额10%和以现金支付的占投资总额30%人民币金额。 第七条 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合同内容、要求和工业化生产规模 第八条 内容:双方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成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工厂,用二步合成法生产技术,合作生产和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第九条 要求: 1、 "甲维盐"纯度≥60%; 2、 "甲维盐"生产得率≥60%; 第十条 工业化生产规模:年产10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乙方提供的"甲维盐"生产的技术和设备资料,负责及时提供符合乙方提资要求的场地、资金、设备及公用工程设施。 2、 负责生产、管理人员的组织工作。 3、 负责提供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办公、食宿和交通条件。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向甲方正确、完整的提供为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具有的、合同工厂将用于生产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技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制造工艺、技术标准、测试化验方法、机械设备和公用工程的提资、厂房设计以及"三废处理"等书面技术资料符合本项目产品生产和质量要求。 2、 在甲方预先没有同意前,不可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 合同期内,负责合同工厂生产中所需的非市场供应的原料采购,并保证生产过程中不中断。 4、 负责本项目在设计、实施过程中,以及试、开车整个阶段的技术人员派驻合同工厂的落实工作。 5、 负责合同工厂生产中非甲方原因造成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克服的异常、故障等的技术支持。 6、 负责本项目初次的员工培训工作,包括生产操作和控制要领、分析化验的规范和行业安全教育等有效培训的落实。 第十三条 双方的共同义务 1、 同意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的时间段内,该项技术属保密。合同期内,合同工厂及其全体员工和工作人员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对方事先同意前,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此技术或商业资料。 2、 精心作业,合理分配资源,正确把握市场,努力使合同工厂的效益最大化。 3、 共同负责劳动生产管理,或经双方商定另外指派。 4、 共同负责生产中通用原料的采购。 5、 共同负责合同产品的销售。 第五章 保证 第十四条 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生产技术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指控。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则乙方应与第三方处理此控诉并负责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载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目前乙方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在合同生效时乙方使用的技术资料,并与乙方拥有的技术资料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期间,"合同产品"设计变化的技术通知书和技术改进、发展资料,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可靠的、清晰的。有关定义如下: 1、 "完整"系指乙方提供的资料是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并与乙方自己工厂目前使用的资料完全一致。 2、 "可靠"系指甲方按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应符合乙方按合同提供的合同产品技术规范。 3、 "清晰"系指资料中的图样、曲线、术语符号等容易看清。 第六章 技术资料交付 第十八条 在合同生效后的 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第七章 分享与分担 第十九条 以合同工厂各方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条 合同工厂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分配利润。 第八章 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 后,达到了本合同所列技术指标,按 标准,采用 方式验收。 第九章 产、质量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为了验证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的可靠性,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合同工厂对考核的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要求进行考核验收。如果需要,也可以在本项目履行地之外进行试验或重做。费用由合同工厂承担。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项目中的标准规定。甲、乙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明"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 如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附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考核验收。 1、 若考核试验产品不合格是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负担。如系乙方的责任,则乙方派人参加第二次考核验收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二次试验仍不合格时,如系甲方责任,费用由甲方负担。如系乙方的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参加第三次考核,费用由乙方负担。 3、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三次考核试验不合格时,双方应讨论执行合同的问题,如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共同协商进一步的解决问题;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技术咨询。如系乙方责任,甲方有权修正合同。 第十章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乙方为主、甲方配合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合同工厂。 第十一章 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六条 技术入门费为 万元。是指本合同产品有关的技术转让费,作为项目的前期费用,由合同工厂承担。 第十二章 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合同,必须以书面提出,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另行商签有关文件或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方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章 垫款处理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事件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不能履行合同一方提出公证部门证明文件,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若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所引起的事件,影响了合同的执行时,则应延迟合同期限,延迟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三十条 责任方应尽快地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电告另一方,并在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第三十一条 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问题。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损失或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 申请项目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项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仲裁 第三十五条 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实施项目计划。如在执行合同中双方发生分歧,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提交项目履行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三十六条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八章 相关定义 第三十七条 "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在本合同 中称为"甲维盐"。 第三十八条 "合同工厂"为"甲维盐"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的项目履行地。 第三十九条 "合同产品",指 "甲维盐"。 第四十条 "标准",指为制造合同产品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乙方在生产中执行的标准。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第四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出具的委托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投资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即生效。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______ 三、合作经营公司合同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 在中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市 区 街 号。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依据 法律成立的企业,在 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 市 路 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以各自合作条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作公司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 。产品品种将发展 。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折 万美元)。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折 万美元),其中:甲方 美元占 % , 乙方美元占 %。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 乙方: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第十三条 合作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外,合作各方应履行下列责任: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建设期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有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事宜; 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基础设施;£ 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负责(协助)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物资运至中国港口(交付合作企业);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各工人; 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合同产品;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同意,由合作公司与乙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培训人员等。 第十六条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技术是合法的拥有者,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 1.乙方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的 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同经营目的的要求。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将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作公司, 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作公司, 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合同试产期内使合作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按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作公司的损失。 第十八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 %。提成交付期限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 年。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合作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第八章 产品销售 第二十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 %,内销部分占 %。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作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占 %。 由合作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占 。由合作公司委托外方合作者销售,外方合作者销售占 %。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作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作公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合作商标为 。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董事会于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 人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任期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决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案保存。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由甲方推荐 人,乙方推荐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原材物料、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的,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合作各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作、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 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外籍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应不少于 %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作公司财务审查,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四十八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自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 外汇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合作公司应分别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作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外汇平衡由本合作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企业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外汇部分在依法纳税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外汇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可以汇国外。 第十六章 利润分成 第五十三条 自获利年度起,合作各的利润分配如下:第 年至第 年,甲方占 %,乙方占 %,第 年至第 年;甲方占 %,乙方占 %。 第十七章 合作期限 第五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期限为 年。 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八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九章 保险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决定。 第二十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七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条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及提供合作条件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 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 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作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章 文 字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合作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设计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作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于一九 年 月 日由合作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昆明市签字。 中国 公司 代表(签字)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与房屋合作经营协议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七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条 [5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十条 [5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5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5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5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 [5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6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6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6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6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6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6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6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6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7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7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7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7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7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十七条 [7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7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7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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