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一般是指其股票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的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理事会”。**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份代理过户制度为“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作出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制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里所说的国有股转让,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定义。各省、市国资委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正是《公司法》第139条《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中所说的“交易场所”前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在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要支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财政支持拓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科技部的《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更明确地提出:“积极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发达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国家高新区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试点工作。这里所说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的定义。目前在这些地方进行非上海公司股权转让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许多省市产权交易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正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的基础上,探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机构开展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与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有着根本的区别。主要原因是他们遵循国有股权或其他股权转让的方式和交易规则,最终通过信息披露达成协议。转让完成后,股权托管平台进行股权转让。虽然按照上述方式在产权交易市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但符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股权具有资本转移的固有属性。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势在必行,不可阻挡。《国务院关于推进改革的若干意见》,资本市场开放稳定发展(俗称“国九条”)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权转让制度”。我们认为,将产权交易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率先在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现行法律法规下一种有效而现实的选择。也可以为中国逐步形成区域性的场外股票交易市场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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