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纠纷中的衡平法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离婚纠纷中的衡平法原则是什么P> (1)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原则是限制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公司作为法人,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股权作为公司财产的一种形式,不能随意转让。即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也受到《证券法》的限制。 (2)协商原则是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是本案特有的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的两种情形的处理,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双方就是否转让出资额、是否转让股份和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下一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这既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社会法律关系复杂化时的最佳选择,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似乎没有比谈判更好的办法来确定这种情况。另外,如上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按照一定的时点进行价值评估,必然与股权价值相违背。再者,婚姻中的“复权”要求,如果硬性认定股权属于夫妻一方,并给予另一方补偿,对于非股东而言,不仅是对股东的一种压力,也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夫妻预期的永久性投资收益的目的被剥夺或丧失(3)有限干预原则 在离婚的情况下,股东配偶有权选择加入股东行列。行使这一权利的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得转让、收购,或者当事人明确放弃,司法机关不应强行剥夺。尽管如此,在现行公司法中,配偶选择加入公司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法院不允许作出强有力的命令,要求一名股东赔偿另一方的价格,这确实保护了股东配偶选择加入公司的权利。不过,如果其他股东不批准,也无济于事。最终会导致无法获得股权,只是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获得补偿,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法律规定的重叠所造成的限制,注定了在婚姻案件中对非股东共有权的保护不足。正是由于这种先天的缺陷,离婚案件中的衡平法适用于补偿或衡平法取得,夫妻双方都应明确规定。作为裁判者,法院应尊重双方的协商,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主权,而不是过度干预 以上是《劳动法》编辑组织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输入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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