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变更登记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
释义 |
XX公司与XX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XX公司受让**公司70股股份后,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说,XX公司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XX公司持有的**公司全部70股股份中的51股转让给**公司 分析:股权转让合同是以转让方具有被转让公司的股东身份,享有被转让方的股东权利为基础的公司。股东身份的取得和股东权利的享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股权登记为基础。在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司收购中,确认转让方股东的身份和权利是收购方律师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企业未经工商登记取得股东资格转让股权的,XX公司取得**70公司股权后,转让无效,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取得**公司股东身份,不具备对外股权转让主体资格和条件。因此,XX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无效,公司以XX公司不具备转让**公司股权的资格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起诉至法院,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如**公司与**公司原股东XX公司同意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XX公司应当返还**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款,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确立XX公司股东身份,承认XX公司股东身份,并确立XX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公司与XX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的,XX公司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履行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义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指出,“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 在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股权投资者在股权转让后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公司怠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通常认为股权转让有效,并可依法责令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确认股东身份,需要指出的是,虽然XX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因XX公司未经批准转让了XX公司的股权而无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公示的一种方式,只影响股权变更的外部效果,对股权转让的内部关系没有影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指出,“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公告的一种方式,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条件,XX公司不能因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而解除与XX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XX公司可以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不能抗争,XX公司不能再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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