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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子为朋友担保却被“坑”,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释义
    2014年3月,李女士的朋友张某向莫某借款5万元,莫某将该笔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张某,张收到该笔借款后,在复印有其与李女士的身份证的纸张下方,手写借条出具给莫某并支付了1个月的借款利息。该借条落款签署的借款人为张某,并且李女士也在该借条担保人处写上了自己的名字。之后,张某未向莫某归还借款及支付借款利息。莫某多次催款未果,而张某又下落不明,于是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作为担保人的李女士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了借款人张某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由李女士向莫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
    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第三人张某向莫某借款有借条为证,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经查实,在张某借款的当天,李女士同时在借条下方担保人处签署自己的名字,由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之规定,法院确认莫某与李女士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因双方在本案中对其具体的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第18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因此,李女士作为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对莫某的诉求给予了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5]《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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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