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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因
释义
    1、金融部门难融资,民间融资大量增加。
    随着经济的繁荣,公民手中的可供支配的财产也越来越多,经济的发展,公民投资的欲望增强,加上当前热门投资市场风险较大且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导致一些公民手中的闲散资金无处投资,传统民间借贷相对安全便捷,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贷款难、程序复杂,也促使了民间借贷得以迅速发展。
    2、借贷手续不完备,条据欠规范。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邻里乡亲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熟悉,碍于情面,不叫借方写借条,尤其是在农村这种现象更普通,认为要对方出具条据是很不礼貌的一种行为。孰不知这种纠纷一旦发生,到法院就会有理说不清,如果一方予以否认的话,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出具了条据,但书写的内容不规范,常见的有:
    A、名字书写不规范。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许多人习惯称呼别名,在出具条据时为图一时的方便,在字条上书写的经常是别名,或者是用同音的别字来替代,特别是在农村,由于文化水平限制,这种现象比较多。当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若对方否认或以此提出抗辩理由时,举证责任则会转移。
    B、利息约定不明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借贷双方虽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有些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即使对方同意,该部分也不受法律保护。
    C、收据不明确。出具的收据只写了还款金额,但并没有注明此为本金还是利息,直接关系到期时最终的还款总额,容易引发争议。例如我院今年九月份审结的一起案件,被告童某某向原告刘某借款28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事隔多年发生纠纷,原告起诉到我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200元(期间本金已还2800元)。审理中被告拿出两张原告出具的收条合计10550元,要求在借款总额中扣除,原告称这二份收条是收到被告支付利息时写的,因为当时被告借款双方口头约定了利率,并不是归还本金。庭审中被告否认原告解释,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利率,被告不自认有口头利率一事,所以原告出具的二张收条合计10550元应视为归还本金,从本金25200元中扣除。
    3、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催款不及时。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受到侵害起算时效。借款中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借款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起算。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若约定还款期限已到期,或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债权人已向债务人提出还款要求后,债权人应当及时催讨债务,如债务人当时不能归还的,应要其重写借据,限期归还。如若不能,应在2年时效内及时起诉,否则,超过诉讼时效,不会得到法律保护。 而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由于催款不及时而使借款无法收回现象屡见不鲜。例如2007年7月我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案件中的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归还。依据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请求被驳回。
    4、法律法规不健全,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股东准入条件。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管理法规却相对滞后,管理主体也不明确,这就使得当前民间借贷市场有点混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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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