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兴法院跨省调处拆迁赔偿纠纷 |
释义 |
宜兴法院跨省调处一起拆迁赔偿纠纷 3月11日,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了来自西安方的900万元赔偿款。至此,一起历时16个月、双方矛盾尖锐、涉及政府部门、因大型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引发的巨额赔偿纠纷,在宜兴法院的积极协调下终于落下帷幕。 事件回放:20年租赁合同未到期因拆迁被强制叫停 2000年,陕西省政府向全国各地招商引资,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宜兴的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当年,三木公司就在西安市灞桥区邵平店村创办了西安三木化工有限公司,租赁了原属西安化工溶剂厂的30.8亩土地、厂房设施和部分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年。2008年6月,原出租人西安化工溶剂厂在改制时被西安远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兼并收购。同年7月,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约11亿元,计划投资建设“延炼—西安成品油管道工程”,公司征用拆迁地块正好包括坐落在灞桥区邵平店村的西安三木公司厂区范围,作为省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当地相关部门在2008年10月31日做了初步的拆迁工作,但因拆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拆迁方、用地者等多方利益,特别是承租方三木公司与出租方远通公司在设备和财产的归属上产生了重大分歧,导致拆迁一度处于僵持状态。 起诉:要求租赁方赔偿损失900万元 三木公司与西安方的租赁合同约定是20年,目前仅履行了8年,还有12年,因为当地企业的投资项目就要被迫停止,三木公司认为对方已违约,必须对公司所受的重大损失承担后果。 2008年11月,三木公司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投资的西安三木公司使用中的土地、厂房和设备目前正在遭受无故拆毁,目前的出租方远通公司无法保证承租人合法的租赁物使用权,已经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远通公司、被告土地征用者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单方终止租赁合同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合同预期收益暂按900万元计算,同时向法院提出证据和财产保全的申请。 法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保全证据 宜兴法院受理此案后非常重视,承办法官丁潇宇和法警于立案当晚即赶赴西安,次日便到远通公司了解核实租赁、拆迁等基本情况。第三天即2008年11月14日,承办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至征地现场勘察,对已拆了一部分的厂区现场进行拍摄、录像,作为初步证据进行保全,并组织人员对已拆的和尚未拆的设备等财产进行清点造册。同时,承办法官又赴银行,依法冻结了远通公司的账户。 因本案涉及到西安省重点投资项目,为慎重起见,承办法官又与当地灞桥区政府和法院取得联系,向他们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表示希望得到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调解:一波三折终有果 远通公司得知公司账户被冻结后,立即赶至宜兴。2008年12月1日,承办法官召集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很显然,案件的审理受到了诸多的压力,一方面,一个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急于平地施工;另一方面,两家受影响的企业为各自的利益互不相让,对簿公堂。2009年2月19日,三木公司撤回对延长公司的起诉,仅要求远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9年3月23日,宜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原告三木公司提出公司实际和可预期的损失达3000万元以上。被告远通公司则辩称:违约是由当地政府部门的拆迁行为引起的,三木公司应当直接向拆迁方索赔。法官当庭组织调解,仍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考虑到拆迁补偿费用最终必须由拆迁方和用地者支付,只有找出最优处置方案,才会有效疏导、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理清了办案思路,该院副院长王旭东和承办法官丁潇宇再次前往西安,于2009年4月1日约见了灞桥区政府和法院的相关负责人,与他们就本案的解决方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宜兴法院提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财产界限范围,之后公平合理地核定财产价值,以此为切入点,案件才能顺利进行下去。经过几番探讨,终于确定了“先区分、后评估、再协商”的解决方案,即在现有证据和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把西安三木公司和远通公司的财产作一区分,然后评估,再在评估结论上双方作协商。 2009年7月20日,经宜兴市价格论证中心鉴定,确定承租方西安三木公司固定资产及库存原料物品资产价值金额为1339万余元。 随后,宜兴法院第三次赴西安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部门进行调解。2009年11月9日,终于促使三木公司和拆迁单位西安灞桥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达成协议:管委会一次性支付给三木公司拆迁经济补偿90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同时配合三木公司自备运输工具拉走生产区被拆的化工生产设备;三木公司不再对灞桥区政府、管委会、远通公司和延长集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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