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股东之间转让出资 |
释义 |
(1) 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条规定,股东可以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法国也持同样的态度。(2)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台湾公司法对此有规定。(三)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转让附加条件。正是德国采取了这种立法态度。我国《公司法》采用了第一类立法。《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但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增加条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自由转让制度使一人公司的出现成为可能。各国对一人公司的认识都不同程度地从禁止和限制转变为对一人公司的承认,特别是现有的一人公司更是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在我国,除国有和外资公司外,公司法不承认其他一人公司。但在《公司法》中,只有一个股东不是公司解散的理由之一。从这个角度看,《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存续一人公司的存在。一人公司是适应经济生活发展的产物。由于演化型(即生存型)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使股东唯一享有有限责任的利益,因此它不必承担无限责任,但也正因为如此,存在着种种弊端:它可能导致公司的滥用。如自然人设立多家公司;一人公司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严重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降低公司信用。同时,一人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时,由于投资的高风险、低信用,很容易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当股东成为唯一股东时,股东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采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防止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规避法律义务。此外,提供担保或保险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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