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 |
释义 | 引言:保险代理人是我们熟悉的一群体,他们的工作热情、韧性令人敬佩,然而保险代理都与他们无缘。保险公司团队中也有很多的严格管理,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他们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人身份。他们享受不到保险公司员工的待遇,保险公司随时都可以单方面地解除代理合同。 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除了要努力做好业绩的同时,也要注意保险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避免自身风险,否则,若保险公司找理由解除代理合同后,自己以前的努力可能会化为乌有。在此,笔者也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及协会组织,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要重视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障及解除代理合同时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补偿问题,不要使保险代理人成为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的边缘人。 引用法条: [1]《考勤管理办法》 [2]《管理职签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4]《顾问行销保险代理合同》 [5]《储备营业处经理聘任函》 [6]《财务辅助金计划协议书》 [7]《华夏人寿顾问行销合规调查函》 [8]《储备营业处经理财务辅助计划协议书》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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