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劳动仲裁须知 |
释义 | 一、“和为贵”,如是能够协商尽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尽可能不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实施,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得到加强,对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并法律规定在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案件免受仲裁费用,在今年劳动案件处于井喷状态。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了,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这时往往是非理性的,冲动的选择仲裁来解决,实际劳动者的做法并不可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互相依存又互相对立,出现矛盾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劳动者正确的选择应积极的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向用人单位据理力争,尽量多的争取自己的权利,而用人单位的心态也不希望事情越搞越大,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不希望因该件事件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为其主要的精力还是在生产和经营上,所以只要双方能真正从对方的角度考虑,互谅互让,完全有可能协商解决好,调解协商是处理双方争议的最好的方法,也就有可能达到双赢。因为劳动者应意识到选择劳动仲裁是万不得已的情况才这样做,因为通过劳动仲裁,不仅仅双方的矛盾激化了,伤了各自的和气,而且是费时、费事、费力、损财。 二、劳动仲裁前证据的准备是决定官司胜算的一半 劳动者应充分的意识到在发生纠纷后,在提出劳动仲裁前,与对方协商的过程中,既是希望通过协商解决矛盾,同时也应是为在协商不成,需要对簿公堂时做好充分的准备,而其中证据的准备是至关重要的。证据的收集往往在没有提出申请仲裁时容易获得,一方面因与用人单位还没有完全成为对立的状态,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所以用人单位的戒备心理不强,在这种情况,劳动者往往容易收集证据。如公司的考勤制度、规章制度等,员工可以容易取得。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提供证据。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是对用人单位进行电话录用等,证据的取得有一个时效性和合理性的问题。 三、确定好被申请人和管辖机关 [转自铁血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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