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婚姻登记时香港同胞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一、涉外婚姻登记时香港同胞需要的材料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香港同胞办理结婚登记程序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我们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三)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三、澳门同胞办理结婚登记程序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三)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台湾同胞办理结婚登记程序 (一)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们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二)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三)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新婚夫妇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身边。相关的香港居民到内地办理相关的结婚证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证明身份证件,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办理才能够得到这类证件,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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