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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质押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释义

债权质押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债权必须合法有效
    

成为质押主体的合同债权应当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质押设定为不存在、无效、消灭的合同债权,即标的物不能质押,质押无效。其次,有法律缺陷的债权不应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在该等债权发生变更或撤销前,其效力不确定且不可预测,最终将给质权人带来风险。最后,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不得质押。在这种债权中,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不能得到法律的担保,担保的目的也不能实现,因此不宜质押
    

债权必须可转让
    

质押合同债权必须可转让,这取决于质押的最终实现。主债务人违约,债权未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取得质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履行对自己的义务。此时,相当于质押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化,即质权人取得了质押债权的债权人身份,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没有区别。根据各国法律,不可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可转让的债权不能用于质押。不可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包括:
    

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基于个人信任的索赔;基于特定债权人活动的债权;遗漏索赔,如竞业禁止索赔;担保债权、抵押债权等属于从属权利的合同债权,不得单独转让;个人债权
    

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与合同其他条款一样,本协议是合同内容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违反本协议,转让将产生无效后果
    

依法不能转让或限制的债权。例如,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最高金额抵押的主合同的债权不得转让。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转让权利义务时,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转让无效
    

可以成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是特定的
    

质押合同债权的特定性,是指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在设定质押时已经发生或者金额已经确定。约定的质押债权发生不确定或者已经发生但尚未确定的,可能影响被抵押的债权的实现。因此,在符合条件之前,有条件的债权尚未明确,不应当质押。二是质押债权所代表的财产具有特定性。债权所代表的财产不具体。质押债权实现时,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而言,债权人质权人不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用于质押的债权必须是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这主要体现在因质押而产生的债权上“双重合同”。在“双重合同”中,债权人以先履行债务为前提行使债权的,债务人有先履行债务的抗辩权;债权人以同时履行债务为条件行使债权的,债务人有同时履行债务的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将直接限制质押债权的处分,并影响被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因此,在双边合同中,以优先履行或者同时履行对等义务为基础的债权不应当成为质押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除外。债权人履行义务和遵守协议所产生的债权自然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因为在本案中,债务人失去了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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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