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因此,共同海损的确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同一航次中的财产遇到共同危险 同一航次中的财产必须面对海上危险。“同一海上航程”是指从装货港码头开始装货到卸货港卸货的整个海上运输过程,不限于船舶在海上航行的环节。必须“遇到共同的危险”。如果它是一艘空船,或者仅仅为了一方的利益而发生的打捞费用,或者为救助其他船舶而发生的打捞费用,由于没有共同危险,不能构成同一航次的共同海损,则该财产可能已经存在风险,但也包括不可避免的风险。这些风险是指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在船舶发生事故或特殊情况时不会受到威胁,但如果不采取应急措施,必然会给船舶和货物带来共同风险,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恶劣天气,由于航速的急剧下降和航行时间的意外增加,剩余的燃油不足以将船开到原来的目的港。如果船舶不立即驶往最近的港口避难和加油,可能对船舶和货物构成危险,并采取措施绕道加油,这可能构成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计量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知道采用这一计量将导致船舶和货物的牺牲或额外费用的支付,但为保护船舶和货物免受更大损失而采取的积极措施是故意共同海损措施 合理的共同海损通常包括两个方面:措施本身的合理性和合理措施的限制。对于前者,当船舶或货物处于危险中时,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选择有效、经济、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失扩大的措施。对于后者,应当根据遇险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合理限额,超过限额的措施不构成共同海损。衡量是否合理也是相对的。如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认为当时有效的措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也应认为该措施是合理的,由此产生的牺牲或费用可计入共同海损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为消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故意和合理措施的结果,不仅必须不同于事故所造成的单独海损,而且也必须不同于正常运行情况下的合理损失和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当是采取异常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后果。“直接后果”是指损失或费用在共同海损法实施时本应合理预见;共同海损行为与损失或费用之间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 共同海损措施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安全,被救助财产方,即每一受益人,应当按照被救助财产的价值分担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如果没有获救的财产,就没有在共同海损中分摊牺牲和费用的依据。因此,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后,它必须是有效的。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全部损失在采取措施后无法避免的,不能构成共同海损。然而,这里提到的“效果”并不要求所有的财产都被拯救。即使只有一部分财产获救,当双方将任何版本的调整规则纳入提单、租船合同、合同或其他文件时,除法律对共同海损构成条件的直接规定外,不影响共同海损的确立,保险单或其他纠纷解决协议,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由理算规则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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